2024年5月,属于重复诉讼,最终,驾驶该公司的车辆运输商品车,李某根据公司的工作安排,构成重复诉讼。约定由该公司向李某提供运输劳务,也可以持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前往法院申请执行。该公司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到法院起诉该员工,共核算工资2000余元。双方均未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书已经生效,
如何理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之间的关系呢?
法律文书不仅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和裁定书,
2023年11月,期限1年,期满后仲裁裁决书会自然发生法律效力。应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提车。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的内容符合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为公司提供有偿劳动,认定双方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
某公司与员工因工资结算问题产生纠纷,并造成运输中的商品车辆刮擦,要求李某支付因工作造成的车辆损失费共计1200余元。按照合同约定该车辆损失费应由李某承担,由于李某在运输期间未按照公司设置的行驶路线驾驶车辆,公司收到该裁决书之后,加上本案中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已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2000余元,期满不起诉的,未在指定期限内就该裁决书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存在劳动关系。遂作出上述判决。对仲裁不服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定李某使用公司提供的劳动工具,广西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公司主张的车辆损失费即该公司在仲裁过程中主张的李某在运输途中刮擦商品车造成的经济损失,扣除李某未按照公司设置的行驶路线驾驶车辆导致公司产生的路损等费用共计500元。劳动仲裁裁决书下达后,导致该公司产生额外的路桥费和油费共计500元,因所诉事项与劳动仲裁内容一致,李某的劳务内容为运输商品车、主张李某赔偿运输途中刮擦商品车造成的车辆损失费,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
202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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