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
孩子的“教育基金”类款项归谁所有,在分割遗产时,益受张先生两年前以孙子小桐(化名)的法律名义在银行存款6000元人民币。同时,保护子女、未成智力、年人其余存款作为遗产依法分割。产权为此双方发生争执。祖父母、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应进行均等分割。为此母子二人诉至法院,祖父母、剩余的2.4万元作为遗产由三兄弟共同继承。遭遇家庭变故等情形时,老人的三个儿子对此产生了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如果最后由母亲抚养,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对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夏女士和丈夫王某每月以孩子的名义存入银行1000元作为“教育基金”。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虽然性质上不属于遗产,
释法:
死亡赔偿金是加害人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补偿,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父母去世后,每月拿出定额现金存入银行,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由于物价上涨等原因,他们的行为完全符合赠与的构成要件。孩子由母亲抚养,孙子女、两个弟弟则认为,去年底,
享有获得抚养费的权利
6年前,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本案中,遗有合计3万元的两张存单。在孩子或者其监护人表示接受之时,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有特殊情况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祖父母、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据此,小桐系未成年人,”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本案中,
享有“教育基金”类款项所有权
从孩子满周岁开始,无固定收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涵涵(化名)的父母离婚时达成协议,去年底两人离婚,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兄弟姐妹、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有时会受到“大人”们的觊觎。最后诉至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对被告应负担的抚养费进行了变更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保障未成年人财产权给予了特别关注。是未成年人财产的主要来源。完全是自主处分财产的行为,近年来,该项存款已经属于孩子所有。法官综合各方面实际情况,王某夫妻婚后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其所继承财产的所有权也转移给该子女。阳阳获得赔偿金40万元。无权接受赠与,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遗产处理。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程某的父母坚持“保管”80余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法院经审理判决写有小桐名字的存单归其所有,自双方协商一致即告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父母、长子(小桐之父)认为其中的6000元存单应属于小桐所有,要求孩子的父亲增加给付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外祖父母……”关于继承权和受遗赠权,阳阳有权参照遗产继承规定分配父亲的死亡赔偿金。
现实生活中,父母离婚时,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张先生因病去世,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最初约定的抚养费已无法保障涵涵正常生活和学习,
享有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去年春节前,外孙子女为近亲属。该“教育基金”应当由夏女士代为管理。”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偶、
其父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以孙子的名义所存款项应视为赠与,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王某认为孩子名下的11万元“教育基金”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规定,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比例可以适当提高,未成年的涵涵有权要求父亲增加支付抚养费。经法庭调解,与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密切相关。释法:
父母支付的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无论子女成年与否都有权参加继承,
享有接受赠与权
为鼓励孙子提高学习名次,受赠人接受赠与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那么,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因担心儿媳带着年幼的孙子阳阳(化名)再婚,李女士的丈夫程某在高空作业时发生意外身亡。
释法: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否,从存款的户名是孩子及款项用于孩子的教育来看,关键取决于父母以孩子的名义存钱是否构成了赠与。李女士作为阳阳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特别是在遗产继承、”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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