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魏(化名)是一名大三学生,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根据上述规定,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吗?公司老板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必要的营养费等。小魏虽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共花去医药费等费用近万元,由于大学生身份的特殊性,可以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处理,无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劳动者”和“职工”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装饰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但未签订书面用工协议。今年放暑假后经同学介绍前往一家装饰公司打工,住院治疗半月后伤愈出院,小魏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受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建立劳动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即要求用工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魏的情况不属于工伤范畴。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受法律保护,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视为就业,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交通费、
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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