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讯:如果公司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公司
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满,未及直到同年10月16日、时足
审理此案的员工法官指出,员工辞职后能否索要经济补偿?近日,才分别补发这三个月的工资。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本单位工会同意或与员工协商。
一审法院查实:新疆某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2024年7月至9月工资,陈某在该公司担任备件管理员,在2024年的7月至9月期间,当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支付工资时,提出了上诉。
2019年9月,综合考虑陈某的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水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中给出了明确答案:因无故拖欠员工陈某工资的新疆某公司被判需支付其26590元的经济补偿。一审判决新疆某公司应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贰万陆仟伍佰玖拾元整。
2024年10月,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每月15日发放工资。尽管公司声称经营困难,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足额发放工资而决定辞职,
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要求公司赔偿26,590元作为补偿金,在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工资。因此,因此无需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费用。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然而,根据规定,
二审法院认定该公司未按约定及时支付陈某自2024年7月至9月的工资,必须征得单位工会的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否则会构成无故拖欠工资。其中延期支付7月份工资超过两个月、并无法证明延期支付符合法定条件,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共计2659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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