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商家可能存在故意欺诈,原告要求被告退货退款的主张于法有据,被告作为销售高档珍珠的专业店铺,一些商家会解释为“发错货”,商品经鉴定不是澳白珍珠时,原告将项链送检,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下单前,”法官提示,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023年8月4日,原告将鉴定结果告知被告。原告经向被告店铺客服咨询,被告还提交了员工作为证人的证言以及店铺对该员工的罚款函等证据,”法官表示,申请理由为“商品成分描述不符”,同时赔偿原告合理开支363.67元。因此,而且还存在既错误地附带了国检证书又漏发了日本真科研证书的情况,法院认定商家行为构成欺诈,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并在下单前向客服确认商品为澳白珍珠项链。
网购收到的商品和下单购买的商品不一致,且商家在消费者挑选商品咨询过程中进一步承诺所售涉案商品确是澳白珍珠。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而是将项链送检,鉴定结果显示项链为日本海水珍珠,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查明,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等,“发错货”还是“故意欺诈”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法院认定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存在“发错货”情形,罚款函等均系在被告9月13日给原告留言‘工人打包的时候打包错了’之后形成,
欺诈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8月5日,
一审判决作出后,鉴定结果为“海水珍珠”,未明确珍珠种类。原告在被告开设的珍珠网店浏览并下单购买了一串珍珠项链,其因店铺繁忙才将两款无明显区别的项链错发,那么,未载明珍珠种类为“澳白”,使对方陷入错误认知而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该案法官表示,原告遭受了实际损失,该Akoya珍珠项链还配有日本真科研证书(但该证书在发货时漏发,随包裹发货的为“国检证书”),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退还涉案商品,商家对此的解释是“发错货”。
在案件审理中,当即提交退货申请,商家向消费者作出了涉案商品为澳白珍珠项链的明确承诺,法院予以支持。因心存疑惑,且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亦提出异议,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存在欺诈故意,应对发货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但并未向原告提交有关证据。邮寄费用。目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一赔三并赔偿鉴定费用、
被告辩称,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该案证人作为被告经营店铺的员工,被告实际向原告交付的商品与原告下单购买的商品不符,与澳白珍珠同为海水珍珠)。支付价款17999.92元。二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隐匿真实情况、8月13日,但证明内容同一,
本案中,原告下单付款是基于被告的行为而陷入错误认知后的行为。法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发现商品所附鉴定证书为“国检证书”,被告给原告留言称“工人打包的时候打包错了”,第九十条的规定,最终收到的货物“货”“证”均不符,被告利用专业知识以假乱真,8月20日,并且错发的Akoya珍珠项链比原告下单购买的澳白珍珠项链价格更贵,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就是否发错货采取过核对及补救举措;9月13日,以逃避三倍赔偿责任,被告辩称的“发错货”不仅仅表现为涉案商品本身“发错”,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综合审查在案的其他证据,
最终,最终,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店铺购买了一串澳白珍珠项链(即澳洲南洋白珠),证明确系发错货,原告签收快递后,收到货后发现随货附带的证书里仅标明“海水珍珠”,被告同意了退货申请。应如何区分发错货行为与欺诈行为呢?
近日,确认商品是澳白珍珠项链,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被告提交的书面证人证言、原告告知被告项链已送去鉴定。通过客服提供的照片进行选货,被告仅同意退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八条、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原告在收货当日便以“商品成分描述不符”为由申请退货,(□本社记者 任文岱 通讯员 任惠颖)
该案判决已生效。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责任编辑:{typename type="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