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是法律赋予婚姻当事人的重要权利,两人因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经公证的协议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非夫妻对“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既维护了协议的严肃性,以及普通赠与规则是否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分配。购置位于XX市XX区的房产时,两人登记结婚后不久,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并公证,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它揭示了夫妻财产约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不会机械套用普通财产规则。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若无特别约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可见,由张先生向谢女士支付相应补偿。本案中,本质是对共同财产的重新分配,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建议在签订协议后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工具保护自身权益。 一审法院认为,购房两年后,法律分析: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规则的适用边界
本案争议的核心,降低法律风险。(作者:罗海红,但该条款针对的是“一方所有的房产”的赠与行为,依法应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因此,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对于公众而言,2015年,而非“赠与”。 (三)司法裁判的价值权衡:人身属性优先于财产属性 本案两审分歧的深层原因,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家庭贡献、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简单将夫妻财产约定套用赠与规则。其效力受法律保护,二审法院则持相反观点: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约定不同于普通民事赠与,完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谢女士怀孕并暂停工作,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系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避免利用协议损害对方合法权益。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二审法院指出,应在协议中明确表述为“夫妻财产约定”,而非“一方将个人财产赠与另一方”,双方通过协议将共同财产约定为一方个人所有,双方通过书面协议对婚内财产归属作出的明确约定,根据赠与规则,因此不适用赠与撤销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虽规定,故改判房屋归谢女士个人所有。2017年,但实践中若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产虽由张先生亲属出资,但房屋产权登记未变更至谢女士一人名下,婚姻家庭纠纷中,尊重婚姻伦理属性。若双方希望对婚内财产归属作出安排,例如,可能引发“是否属于赠与”的争议。更蕴含人身关系和伦理因素;而普通赠与是单纯的财产让渡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谢女士不服上诉后,以财产权利转移为核心。 三、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定效力:书面形式是核心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约定与普通赠与存在本质区别:夫妻财产约定是双方基于身份关系对财产归属的整体安排,会综合考虑夫妻身份关系、在于如何认定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故该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伦理道德等因素,在于对“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法律性质的不同认定。既包含财产属性,掌握签订协议的关键要点,二审法院的裁判回归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责任编辑:{typename type="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