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承揽人“因承揽”遭受损害成立侵权的,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是其劳动保护意识不强或本身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的,接受劳务的一方有过错的,因第三人的原因遭受损害——>用人者与第三人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仍然可以适用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予以处理。比如雇佣保姆、承担相应责任
〖责编:王义〗
是不适用《民法典》第1192条的,定作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即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法律适用也各不相同。以前的规定采取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或用人单位赔偿(第三人原因遭受损害除外)
一,选任等方面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一方有过失的,不承担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有过错的,没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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