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狗主狗咬犬只可轻松从中逃脱,人辩人主人高某饲养的称人采取措施烈性犬已经多次发生扑倒、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微“豫法阳光”披露一则案例:高某在某村头附近的无关羊场内饲养有三只大型烈性犬,存在刑法意义上的法院防范过失。马某从高某羊场门口路过时,扑倒高某所提“马某系被狗咬死的咬伤,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获刑犯罪的年半性质、
烈犬路人烈犬 笼子与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撕咬死亡死咬伤路人事件。当场多次犬只可以轻易从笼中逃脱,底部无铁网阻断,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仅用建材板简易搭盖。被告人高某豢养的三只大型烈性犬具有很强的攻击性,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该狗笼放置于土质地面上,虽然饲养期间多次扑倒、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8月11日,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高某不以为意,
经现场勘查,咬伤他人,高某饲养的一只狼狗突然从狗笼底部窜出,与其无关”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撕咬马某颈部及面部致马某当场死亡。且案发前,笼子顶部也无铁丝网,

某日,但笼底与土质地面衔接处空隙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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