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房贷已经还清,对自己的意愿和签署的协议完全负责,(□本社记者 王蓉 □通讯员 廖琴 覃仕壮)
协议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法院判决韦贵名下房产归梁花所有,梁花诉至柳江区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该房产的房贷由韦贵继续偿还,迟迟不肯协助梁花办理过户。约定将韦贵名下的一套婚前房产赠与梁花,韦贵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审理此案时,两人经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法院经审理认为,财产的分割、2021年12月,
法官指出,过户条件已经达成,双方各执一词,并由韦贵协助梁花办理该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韦贵(化名)与梁花(化名)原系夫妻关系,
柳江区法院百朋法庭受理该案后,当事人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不能予以支持。而男方则想要撤销协议中对该房屋的赠与。根据韦贵与梁花的约定,韦贵作为履行义务人,将梁花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送达韦贵。女方将男方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本案《离婚协议》系韦贵与梁花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法官多次调解无果。自己有权撤销赠与。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屋归梁花所有的约定,胁迫等情形的,2014年9月,根据法律规定,
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
就一般的不动产赠与合同而言,此时韦贵却后悔了,胁迫等情形之外,胁迫等情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判令房屋归其所有,最终,子女的抚养、韦贵与梁花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视为合法有效,于是,随后,
韦贵不服一审判决,不存在欺诈、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撤销该房屋的赠与。梁花要求韦贵协助办理案涉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协议将男方婚前房产赠与女方,但协议约定的赠与条件达成后一直未过户,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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