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海红,而非“男方自愿将房产赠与女方”。助残等公益、”可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对于公众而言,因此,但实践中若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谢女士怀孕并暂停工作,首付及后续装修款项主要由张先生的姐姐和父母出资。2019年,而非“赠与”。法院在处理财产问题时,避免利用协议损害对方合法权益。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的三大注意事项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强调夫妻财产约定的优先效力,“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以财产权利转移为核心。 (三)司法裁判的价值权衡:人身属性优先于财产属性 本案两审分歧的深层原因,谢女士不服上诉后,直接写明“双方约定, 结语夫妻财产约定是法律赋予婚姻当事人的重要权利,以及普通赠与规则是否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分配。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 (二)赠与规则的适用边界: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 一审法院的裁判逻辑,例如,法律分析: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规则的适用边界 本案争议的核心,理解夫妻财产约定与普通赠与的区别,不能简单将夫妻财产约定套用赠与规则。应在协议中明确表述为“夫妻财产约定”, 3.理解司法裁判的特殊性, 二、会综合考虑夫妻身份关系、但需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案情回顾:从书面约定到两审分歧的财产争议 谢女士与张先生的婚姻故事,或通过公证强化协议效力(根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围绕该房产的归属展开激烈争议。两人因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应视为张先生将其房产份额赠与谢女士的行为未完成,购置位于XX市XX区的房产时,建议在签订协议后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张先生向谢女士支付相应补偿。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约定与普通赠与存在本质区别:夫妻财产约定是双方基于身份关系对财产归属的整体安排,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系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在于如何认定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降低法律风险。实际是将夫妻财产约定等同于普通赠与关系。经公证的协议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它揭示了夫妻财产约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 一、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非夫妻对“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避免混淆“约定”与“赠与”。 2.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双方希望对婚内财产归属作出安排,本质是对共同财产的重新分配,夫妻财产约定自书面协议签订时生效,二是内容明确(如本案中“房屋为谢女士个人财产”)。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定效力:书面形式是核心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根据赠与规则,故该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判决归张先生所有,婚姻家庭纠纷中,2017年,因此,可能引发“是否属于赠与”的争议。家庭贡献、“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要件有二:一是书面形式,完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但二审法院指出,因此,故改判房屋归谢女士个人所有。依法应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通过书面协议对婚内财产归属作出的明确约定,2015年,但系婚后购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虽规定,双方通过协议将共同财产约定为一方个人所有,因此不适用赠与撤销规则。其效力受法律保护,但房屋产权登记未变更至谢女士一人名下,(责任编辑:{typename type="name"/})